菲律宾商标异议制度重大调整

IPOPHL Memorandum Circular No. 2022-013

关于诉讼实施规范和条例的修订

 

修改一:Rule 2, Section 5

Section 5 递交和服务方式

(a). 各流程的文件递交和文件下达应通过电子邮件进行。

所有的递交文件应通过电子邮箱blareceiving@ipophil.gov.ph或官方邮件指定的邮箱提交;官方文件应通过电子邮箱blamailing@ipophil.gov.ph或指定的邮箱发送至该案各方代表人、代理人或事务所。

 

(b). 官方收到邮件之日作为诉状和文件的递交日。

邮件递交应指明案件号、申请号/注册号;证据材料若较大的可以附上压缩包或提供google drive链接;一个案件递交可以通过多封邮件发送但均应在同一日内或规定期限内完成发送。

 

(c). 自官方邮件发送日起3日内,有关当事方可通过邮件回复来确收该邮件。确收邮件回复日将作为当事人收件日。若3日内无邮件回复确收,官方邮件发送日将作为当事人收件日。

 

修改二:Rule 2, Section 7

Section 7 异议递交要求

(a) 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递交,附有non-forum shopping certification并且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i) 姓名和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如知道对方邮箱应一并提供);

(ii)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iii) 构成异议人提交异议的原因及异议人的诉求。

 

(b) 异议人应在异议书上附上:

(i) 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non forum shopping;

(ii) 证人的宣誓书、文件或实物物证;

(iii) 异议书中提及的其他文件(非英文应提供英文译本);

(iv) 委托书或者其他委托证明,表明律师/代表有权代表当事人签署相关文件,参与案件,该委托文件应写明包括参加调解会议及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和达成协议。

 

(c) 当事人非菲律宾国籍的,应在所属国进行公证及菲律宾使馆认证或海牙认证。

(d) 如果涉事当事人相同且每个被异议商标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则一份异议申请可以涉及多件商标。费用仍按照一标一号收取,但上述公认证文件可以仅提供一份。

 

修改三:Rule 2, Section 8

Section 8 异议通知的审查意见或异议延期

(a)异议申请书或异议延期的提交应视为异议进入流程。

(b) 收到异议申请或异议延期申请后,官方应发送邮件确认函,异议人在收到确认函后5天内可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c) 异议人可在收到电子账单(“e-soa”)后的5天内完成在线支付。付款证明必须在3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官方。

 

(d) 符合以下条件的异议将被驳回:(i) 异议申请或异议延期逾期递交;(ii) 无管辖权;(iii) 未说明因由;(iv)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等。

 

(e) 如果异议书符合要求,官方应将Notice of Answer(答复通知)发送给被异议方并抄送给异议方。无电子邮件登记在案的将通过快递邮寄。邮件或快递均无法送达的,IPOPHIL将公告于官网,公告日视为通知送达日。被异议人必须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答复及相关材料。

 

修改四:Rule 2, Section 9

Section 9 答复

(a) 答复人应在收到答复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复,并在答复中附上以下内容:

(iii) 委托书或者其他委托证明,表明律师/代表有权代表当事人签署及公认证文件,该委托文件应写明包括参加调解会议及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和达成协议。

 

(b)当事人非菲律宾国籍的,应在所属国进行公证及菲律宾使馆认证或海牙认证。

 

(c)一份异议答复通知涉及多件商标的,答复人可以仅提供一份公认证文件。

 

(d) 答复人有且仅有一次申请延期答复的机会,可延期45天。如截止日恰逢周末、节假日或IPO休息日,答复/答复延期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递交。虽延期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递交,延期起算日仍为原答复截止日。

 

(e) 答复或答复延期递交后,官方应发送确收函。答复人在收到确收函起5天内可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f) 在下列情况下,视为答复人缺席:

(i)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延期答复或未支付费用;

(ii) 不符合上述条例(a)、(b)、(c)及Section 14. (b) 的规定;

(iii) 未按规定方式提交答复。

 

修改五:Rule 2, Section 14

Section 14 案件的分配/抽签;证据材料的呈交、查看或比对

(a) 如果答复人缺席,案件将被按照抽签或分配给adjudication officer。adjudication officer 应随即下发Order Of Default并要求异议人/诉方在收到Order之日起10天内递交相关文件的纸质原件。裁定会按照异议人/诉方递交的文件材料的基础上做出。

 

(b) 案件正常分配adjudication officer后,其应组织hearing用以查看或比对所呈交的文件。adjudication officer有可能会被重新指派。

 

(c) 案件分配adjudication officer后,文件的呈交、查看或比对应在45天内完成。

 

除非认可或规定,否则在检查和/或比较期间未能按要求提交或出示证据的原件和/或经核证的副本或实物证据的(如有),将导致该证据材料不予取信。

 

各方应在hearing结束后10天的时间提交各自的Position Paper。Position Paper仅应涉及异议书或答复中提及的事项和证据,或提交hearing过程中确认的证据。

 

修改六:Rule 2, Section 16

Section 16决定 

在提交Position Paper的补充期限届满后,无论当事人是否提交了Position Paper,adjudication officer应立即宣布案件已递交待决定并在20日天内下发决定。如有正当理由,该期限可再延长二十日。

 

修改七:Rule 7, Section 2

Section 2 提出异议的期限

异议必须在商标申请公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最多可申请一次异议延期,为期45天。如截止日恰逢周末、节假日或IPO休息日,答复/答复延期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递交。虽延期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递交,延期起算日仍为原答复截止日。

 

修改八:Rule 9, Section 1, 2&3

Section 1决定和最终命令

(a) 决定或最终命令应由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

(b) 如果决定书无法通过电子邮件、挂号信或快递送达,IPOPHIL将公告于官网,公告日视为决定送达日。

 

Section 2向Director上诉

(a) 在收到决定或最终命令后15天内可向局长提交上诉。该上诉期限可申请延长15天并阐明理由。

 

(b) 上诉人应在收到电子帐单(“e-soa”)后的5天内完成在线支付。付款证明必须在3天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官方。

 

(c) 如果逾期提交和/或未支付费用,上诉将视为无效。

 

(d) 如果上诉手续完整,Director应下发Order要求被告在收到Order后15天内递交Comment。有需要的可在期限内申请延长15天但须阐明理由。Director应在20天内解决或处置上诉,如有正当理由可延长20天。Director作出的决定无法申请重新考虑(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如对Director的决定或最终命令不服的,可在期限内向General Director提出上诉。

 

(e) 无电子邮件登记在案的,文件将通过快递邮寄。邮件或快递均无法送达的,IPOPHIL将公告于官网,公告日视为通知送达日。被异议人必须通过电子邮件递交答复及相关材料。

 

Section 9 可分离性条款。(就是这个文件可以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条款失效,互不干涉,不会因为部分条款失效而导致其他条款相应失效)

本备忘录通函的任何部分或规定,可能被宣布无效的,只要剩余部分或规定仍然存在并生效,则被宣布无效部分不能使本备忘录其他部分或规定无效。

 

Section 10 废除条款

所有与修订内容不一致的,以本修订为准。